近期,随着农机国四新政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成为行业关注焦点。各地相继发布补贴相关动态消息,从中能够看出2023年补贴的新风向新趋势。
广东:对部分重点机具补贴实行“三合一”
广东省对部分重点机具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三合一”办理方式试点,即机具出厂前需生成唯一身份二维码并安装在机具铭牌位置,加装能够对机具进行定位的北斗定位终端将数据直传到物联网辅助管理系统,通过手机APP能够扫描机具身份二维码办理补贴。实现二维码、手机APP和北斗定位终端及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对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管理的有力支撑,推动补贴政策实施更加安全、高效、便民、利农。
列入广东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三合一”办理范围的机具包括:轮式拖拉机、履带式拖拉机、谷物联合收割机、甘蔗收获机、自走式喷雾机、插秧机(四轮乘坐式)、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等品目或档次的机具,部分成套设备条件成熟后将按程序纳入办理范围。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为过渡期,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为实施期。2023年4月1日及以后生产并在广东省申请购置与应用补贴的机具必须具有二维码标识,前置安装北斗定位终端,并将数据上传到省物联网辅助管理系统,否则无法办理补贴。同时,广东省将逐步实施“先办后补”即先办理补贴申请,机具作业的面积达到20亩后(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面积500亩及以上、烘干机烘干两个批次及以上),再兑付补贴资金的方式发放购置补贴资金,从而确保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支持购买的机具,真正服务于农业机械化生产。
各有关农机生产企业要承担主体责任,按照国家和省的实施方案做好相关工作,并生成农机二维码,前置安装北斗定位终端,将相关要求及时告知经销商和购机户。
湖南:开展补贴新进机具现场演示评价
近日,湖南省农机事务中心开展2022年第三批农机购置补贴新进机具现场集中演示评价。本次演示评价范围与《关于开展湖南省2022年第三批农机购置补贴新进机具现场集中演示评价的通知》(湘农机产业〔2022〕29号)发布的产品一致,包括旋耕机、育秧(苗)播种设备、插秧机、抛秧机、喷雾机、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青(黄)饲料收获机、谷物(粮食)干燥机、果蔬干燥机、轮式拖拉机、履带式拖拉机、温室大棚、育苗成套设备等13个品目142个产品。其中,谷物(粮食)干燥机、果蔬干燥机应提前做好烘干准备,在专家组到达时开展烘干作业,现场检查烘干情况。
本次演示评价结果将作为产品归档依据,演示不通过的产品不予归档。年度内两次参加湖南省集中演示评价未通过的产品,当年不再归档。
江苏:取消13个企业的21个产品补贴资格
根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 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等规定,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对2022年第三批有关企业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产品自主投档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核实,并根据疫情防控要求采取书面答复的方式进行约谈告知,决定取消13个企业的21个产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格,对7个企业的7个产品暂停补贴资格3个月。
各有关企业要引以为戒,自觉规范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产品自主投档行为,坚决杜绝违规行为发生。由此被取消补贴资格的产品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
江西:稳步推进“三合一”补贴办理
根据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要求,为全面落实国家环保有关规定和进一步推进智能终端在农业生产领域应用,江西省稳步推进“三合一”补贴办理。前期,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已发布文件将履带自走式旋耕机、四轮乘坐式水稻插秧机、四轮乘坐式水稻有序抛秧机、油菜籽收获机4个品目或相关档次的机具新增纳入“三合一”补贴办理,实施“先用后补”。根据有关要求,凡是12月1日及以后生产并在江西省申请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的相关机具,须符合“三合一”补贴办理要求。
天津:便利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
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便利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的通知》精神,天津市不再执行“区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总量110%的,相关区应及时发布公告,停止受理补贴申请”的规定,全面推行补贴政策跨年度连续实施,购机者购买符合补贴资质要求的农机产品后,可按规定通过手机APP等提出补贴申请,持续提升补贴政策实施的便利化程度。
严格落实农机产销企业主体责任。有关农机生产销售企业应严格执行环保规定,全面落实参与补贴政策实施主体责任,按要求做好农机产品的投档、销售、在补贴系统内置出厂编号等工作,主动向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异常情况,承担违反政策规定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等后果,主动退回违规行为涉及的补贴资金。
福建:下达2023年省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6000万元
为贯彻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加快提升福建省农业生产机械化水平,经研究,福建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下达2023年省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6000万元。
本次分配下达资金优先用于结算兑付各地已受理审核的补贴资金,请按照《福建省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农〔2022〕27号)和2021-2023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要求,加强资金管理,及时拨付资金,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重庆:完善农机补贴产品参数信息
为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产品管理,保障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稳步实施,需对进入重庆市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2021-2023)(以下简称“补贴系统”)的补贴产品进行信息完善。
本次信息完善主要针对补贴产品是否配套柴油发动机。请各企业登录补贴系统后,根据产品的实际情况,真实准确的选择是否配套柴油发动机(注:这里所说的配套柴油发动机是指机具自身就配套了柴油发动机,如拖拉机、柴油微耕机等;而以拖拉机或其他外部动力平台为配套动力的悬挂式、牵引式产品等请选择“否”,如悬挂式播种机、深松机等)。
对选择了配套柴油发动机的产品,系统将默认其当前配套的柴油发动机为国三标准。根据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农机购置补贴机械实行国四排放标准的通知》(渝农办发〔2022〕148号)有关要求,于2022年12月1日起购置的国三机具,不能享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若该机具配套的柴油发动机已符合国四标准,可联系重庆市农机总站进行调整。
黑龙江:暂缓办理部分机具农机购置补贴
为满足黑龙江省秸秆综合利用发展方向,体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重点突出,优机优补,经研究黑龙江省决定暂缓办理弹齿式秸秆收集机有关档次机具农机购置补贴。此通知发布之日前(含当天)购置的此类机具,已投档通过且经查符合办理要求的,可按原补贴政策办理。之后购置的此类机具,将按照调整后的补贴政策实施。具体政策后续发布。各县(市、区)受理补贴申请时,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文件要求,发现问题或政策实施风险及时调查处理,并按要求逐级上报。
安徽:违规手段骗套补贴行为将严肃查处
各有关农机生产销售企业要严格执行环保规定,全面落实参与补贴政策实施的主体责任,规范诚信经营。对农机生产销售企业采用提供不实投档信息、产品信息、销售信息和虚构报补、重复报补、以小抵大等违规手段骗套补贴行为,将按规定严肃查处,由此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生产企业自行承担。
来源:中国农机化导报
作者:杨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