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农机补贴国四“切换”时间
发布日期:2022-12-05 11:58 浏览量:

根据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0年12月联合发布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 20891-2014)修改单,及其配套技术规范《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要求》(HJ1014-2020)规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和销售的560kW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应符合中国第四阶段排放标准要求(简称国四)。目前,各地明确下发通知,确定国四切换时间。

山东:

国三农机产品补贴资质时限。国三农机产品补贴资质有效期截止到2022年11月30日(含),2022年12月1日(含)后购置的柴油农业机械(以发票日期为准),应符合国四排放标准,否则不能享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国三农机产品补贴申请办理时限。2022年11月30日(含)前购置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国三农机产品,申请办理时限延长至2023年5月31日(含)。

国三农机产品投档时限。对需投档的国三产品,应于2023年1月31日(含)前完成投档,逾期不再受理。因未投档或投档不通过等原因造成购机者无法正常申请补贴的,所引发的全部经济纠纷和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

天津:

国三农机产品补贴资质时限。国三农机产品补贴资质截止时间到2022年11月30日(含),2022年12月1日(含)后购置的柴油农业机械(以发票日期为准),应符合国四排放标准,否则不能享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国三农机产品补贴申请办理时限。2022年11月30日(含)前购置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国三农机产品(以发票日期为准),申请办理时限延长至2023年5月31日。

国三农机产品投档时限。对2022年11月30日(含)前销售但还未投档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国三农机产品,生产企业按照《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开展2021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投档工作的通知》于2023年1月31日前完成投档,逾期未投档影响购机者正常办理补贴的,由此引发的全部经济纠纷和损失由企业承担。

山西:

2022年12月1日(含)后购置的柴油农业机械产品(以发票日期为准),应符合国四排放标准,否则不能享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对2022年11月30日(含)前购置的第三阶段排放标准柴油农业机械产品(以发票日期为准),补贴办理时限延长至2023年5月31日。

2022年11月底之前获得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在山西省有销售但未投档的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农业机械产品,农机生产企业要在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相关产品投档工作,逾期未投档的视为自动放弃补贴资格。

辽宁:

2022年12月1日(含)后购置的柴油农业机械(以发票日期为准)产品,应符合国四排放标准,否则不能享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对2022年11月30日(含)前购置的第三阶段排放标准柴油农业机械产品(以发票日期为准),补贴办理时限延长至2023年5月31日。

拟参与辽宁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国四排放标准的柴油农业机械产品,农机生产企业需在2022年12月1日后通过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产品投档平台自主投档,已取得补贴资质的也需重新投档。

已销售但未完成投档的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农业机械产品,农机生产企业要在2023年1月31日前完成相关产品投档工作,逾期未投档的视为自动放弃补贴资格。

广西:

国三农机产品补贴资质截止到2022年11月30日(含),2022年12月1日(含)后购置的柴油农业机械(以购机发票日期为准)应符合国四排放标准,否则不能享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2022年11月30日(含)前购置符合政策规定的国三农机产品(以购机发票日期为准),补贴申请办理时限延长至2023年5月31日。

上海:

国三农机产品补贴资质截止到2022年11月30日(含),2022年12月1日(含)后购置的柴油农业机械(以发票日期为准)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否则不能享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对2022年11月30日(含)前购置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国三农机产品(以发票日期为准),补贴申请办理时限延长至2022年12月15日。

重庆:

国三农机产品补贴资质截止到2022年11月30日(含),2022年12月1日起购置的柴油农业机械(以发票日期为准),应符合国四排放标准,否则不能享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对2022年11月30日(含)前购置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国三农机产品(以发票日期为准),补贴办理时限延长至2023年5月31日。

湖南: 

严格产品鉴定证书使用范围。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总站《关于做好柴油机排放标准升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获证产品信息变更等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2022年12月1日起,原国三产品的鉴定证书未变更为国四产品前,不得将国三产品所获证书用于申请购机补贴、政府采购和技术推广等相关活动,不能用于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产品投档。

按时受理国三产品补贴。2022年11月30日(含)前购置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国三农机产品(以发票日期为准),补贴申请办理时限延长至2023年5月31日。2022年12月1日(含)后购置的柴油农业机械(以发票日期为准),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否则不能享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宁波:

国三农机产品补贴资质到2022年11月30日(含)截止,2022年12月1日(含)后购置的柴油农业机械(以发票日期为准),应符合国四排放标准,否则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对2022年11月30日(含)前购置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国三农机产品(以发票日期为准),办理时限到2022年12月31日截止。

浙江:

自2022年12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和销售的560kW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应符合中国第四阶段排放标准要求,同日起,原鉴定合格的中国第三阶段排放标准农机产品不得将所获证书用于申请购机补贴、政府采购和技术推广等相关活动。国三农机产品补贴资质截止到2022年11月30日(含),2022年12月1日(含)后购置的柴油农业机械(以发票日期为准),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否则不能享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为做好国三产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相关工作,经研究,对2022年11月30日(含)前购置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国三农机产品(以发票日期为准),补贴申请录入截止日期为2023年2月28日。

西藏:

2022年12月1日(含)后购置的柴油农业机械(以发票日期为准),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否则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对2022年11月30日(含)前购置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国三农机产品(以发票日期为准),补贴申请办理时限延长至2023年5月31日。请各企业按照《关于开展西藏自治区2022年第二批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产品投档工作的通知》要求,对11月30日(含)前销售但还未投档的符合补贴政策规定的国三农机产品进行投档,逾期未投档的视为自动放弃补贴资格,后续将不再受理此类产品投档。

江苏:

国三农机产品补贴资质截止到2022年11月30日(含),2022年12月1日(含)后购置的柴油农业机械(以发票日期为准),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否则不能享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对2022年11月30日(含)前购置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国三农机产品(以发票日期为准),申请办理时限延长至2023年2月28日。

甘肃:

国三农机产品补贴资质截止到2022年11月30日(含),2022年12月1日(含)后购置的柴油农业机械(以发票日期为准),应符合国四排放标准,否则不能享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对2022年11月30日(含)前购置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国三农机产品(以发票日期为准),申请办理时限延长至2023年5月31日。对需参与补贴但暂未投档的国三农机产品,生产企业于12月31日前完成投档,便利农户申请补贴,逾期影响农户正常办补,由此引发的全部经济纠纷和损失由企业承担。

河北:

自2022年12月1日(含)后,在河北省销售的柴油农业机械(以购机发票日期为准)享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必须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具体投档要求另行通知)。对2022年11月30日(含)前购置的符合农机补贴政策规定的国三农机产品(以购机发票日期为准),补贴申请办理时限延长至2023年5月31日。

黑龙江:

2022年12月1日(含)后购置的柴油农业机械(以发票日期为准),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否则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对2022年11月30日(含)前购置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国三农机产品(以发票日期为准),补贴申请办理时限延长至2023年5月31日。

北大荒农垦:

国三农机产品补贴资质截止到2022年11月30日(含),2022年12月1日(含)后购置的柴油农业机械(以发票日期为准),应符合国四排放标准,否则不能享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对2022年11月30日(含)前购置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国三农机产品(以发票日期为准),办理时限延长至2023年5月31日。

厦门:

为落实国家环保要求,根据农业农村部农机化总站印发的《关于做好柴油机排放标准升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获证产品信息变更等相关工作的通知》(农机化总站〔2022〕47号)精神,自2022年12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和销售的560KW以下安装柴油机的农机产品排放标准由国三升级为国四,为稳妥有序推进我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对农机排放标准升级前购置的国三柴油机的农机产品,申请办理补贴日期截止到2023年4月30日,机具核验日期截止到2023年5月31日,补贴资金兑付日期截止到2023年6月30日。

内蒙古:

国三农机产品补贴资质截止到2022年11月30日(含),2022年12月1日(含)后购置的柴油农业机械(以发票日期为准),应符合国四排放标准,否则不能享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对2022年11月30日(含)前购置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国三农机产品(以发票日期为准),办理时限延长至2023年5月31日。

青海:

2022年12月1日(含)后购置的柴油农业机械(以购机发票日期为准),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否则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对2022年11月30日(含)前购置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国三农机产品(以发票日期为准),申报农机购置补贴截止时限为2023年6月30日。

四川:

国三农机产品补贴资质截止到2022年11月30日(含),2022年12月1日(含)后购置的柴油农业机械(以发票日期为准),应符合国四排放标准,否则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对2022年11月30日(含)前购置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国三农机产品(以发票日期为准),办理时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宁夏:

国三农机产品补贴资质截止到2022年11月30日(含),2022年12月1日(含)后购置的柴油农业机械(以发票日期为准),应符合国四排放标准,否则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对2022年11月30日(含)前购置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国三农机产品(以发票日期为准),办理时限延长至2023年5月31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国三农机产品补贴资质截止到2022年11月30日(含),2022年12月1日(含)后购置的柴油农业机械(以发票日期为准),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否则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对2022年11月30日(含)前购置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国三农机产品(以发票日期为准),最多延长办理时限至2023年6月30日。

新疆:

国三农机产品补贴资质截止到2022年11月30日(含),2022年12月1日(含)后购置的柴油农业机械(以发票日期为准),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否则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对2022年11月30日(含)前购置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国三农机产品(以发票日期为准),最多延长办理时限至2023年6月30日。

福建:

2022年12月1日前,鉴定信息变更确认后的国四产品与原国三产品共同使用一个证书。2022年12月1日起,原鉴定合格的国三产品不得将所获证书用于申请购机补贴、政府采购和技术推广等相关活动。农机排放标准升级前购置的国三产品,申请办理补贴日期截止到2023年4月30日,机具核验日期截止到2023年5月31日,资金兑付日期截止到2023年6月30日。

来源:中国农机化导报

作者:杨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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