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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企业监测平台与国家新能源汽车监管平台平稳对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1-16 10:5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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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企业监测平台与国家新能源汽车

监管平台平稳对接的通知

 

有关新能源车辆生产企业

根据《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工信装2016377号)的相关规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运行安全状态监测平台,对已销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车产品的运行状态进行监测,并与国家新能源汽车监管平台对接。为贯彻落实上述要求,现就企业监测平台与国家监管平台对接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产品范围

   2017年之后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产品。

   二、数据要求

   非个人购买的新能源车辆、个人购买的商用车及专用车,按照国家标准《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GB/T 32960)要求上传相关数据。个人购买的新能源乘用车,在整车车辆状态、充电状态、运行模式发生变化时上传相关数据,但不包括定位数据。

三、时间进度

20171130日前,企业监测平台向国家监管平台上报2017年度车辆静态数据。

2018228日前,企业监测平台向国家监管平台上报2017年度车辆运行的历史数据

201831日后,企业监测平台应建立与国家监管平台的通讯对接,向国家监管平台实时上传车辆信息。

国家监管平台运营支撑单位,须在企业提交相关数据后两周内完成符合性校验,对于存在的问题一次性告知。对于未按要求完成2017年度车辆数据上传工作的新能源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2017年度以前销售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相关企业应逐步将相关数据补报国家监管平台。

联系人及电话:张国振 010-63702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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