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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VIN5+1”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4-21 09:50 字体:[ ]
  • 发布日期: 2014-04-21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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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VIN5+1”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汽车生产企业、检测机构:
GB7258-20124.1.6条款规定:乘用车还应在后备箱(或行李区)从车外无法观察但打开后能直接观察的合适位置标示车辆识别代号,并至少在5个主要部件上标示车辆识别代号;但如制造厂家使用了能从零部件编号溯及车辆识别代号等车辆唯一性信息的生产管理系统,主要部件上可标示零部件编号。该条款简称为“VIN5+1要求。为保证该条款有效贯彻实施,经请示工信部产业司同意,现对检验报告和产品申报要求如下:
1.自第261批《公告》起,对乘用车产品,检测机构应在《标记检验报告》中注明“VIN5+1具体部件及位置信息;如果制造厂家使用了能从零部件编号溯及车辆识别代号等车辆唯一性信息的生产管理系统,还应注明零部件编号。同时,检测机构应切实履行好为企业产品保密的义务。
2.车辆备案参数增加“VIN5+1部件和位置信息参数,企业申报乘用车产品《公告》时应予填报;如果制造厂家使用了能从零部件编号溯及车辆识别代号等车辆唯一性信息的生产管理系统,还应注明零部件编号。
3.对已《公告》的相关产品,应于2014630前完成对该项参数的补充申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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