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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四排放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5-10 06:10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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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四排放标准的通知

 
各车辆生产企业及检测机构:
按照《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方法》(GB17691-2005)及实施方案的要求,经请示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意,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新申报重型柴油车产品均应符合国四排放标准,并停止受理国三重型柴油车新产品(以企业申报时间为准)。请车辆生产企业及检测机构做好实施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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