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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理满足国五排放标准汽车产品《公告》相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0-21 03:01 字体:[ ]
  • 发布日期: 2013-10-21 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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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理满足国五排放标准汽车产品

《公告》相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汽车生产企业和检测机构:
按照工信部产业政策司的要求,我中心对受理满足国五排放标准汽车产品《公告》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自即日起,受理满足GB 18352.5-2013标准的国五轻型汽车产品和满足GB 17691-2005标准的国五重型柴油车产品。
2.根据GB 18352.5-2013标准要求,在2014年12月31日之前,企业可申报“不带催化器的NOx监测和OBD实际监测频率(IUPR)”的国五轻型汽车产品;2015年1月1日之后,企业申报的国五轻型汽车产品必须满足标准中“对催化器的NOx监测和OBD实际监测频率(IUPR)”要求。
3. 按国四标准发布《公告》的轻型汽车产品,如果满足京V地标要求并获得京V目录,在提供相应佐证材料并由检测机构出具满足GB 18352.5-2013国五标准的检验报告后,企业可在2014年3月31日前申报排放标准变更,经审查后可变更为国五产品公告。
4.《公告》发动机系族数据库中,按国四标准系族入库,但满足GB 17691-2005国五要求的重型柴油发动机产品,由检测机构出具满足GB 17691-2005国五标准的检验报告后,企业可在2014年3月31日前申报变更,经审查后,可由国四系族库变更为国五系族库。
5.按国四标准发布《公告》的重型柴油车产品,如果装备的发动机均满足GB 17691-2005国五标准的要求,且发动机系族数据库中已由国四变更为国五,企业可在2014年3月31日前申报排放标准变更,经审查后可由国四产品公告变更为国五产品公告。
6. 近期《公告》中将撤销轻型汽油车(含气体燃料车)国三产品和重型汽油车国三产品。对于撤销产品,允许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销售库存产品。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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