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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重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公告》管理的具体规定(暂行)
    发布日期:2012-01-31 06:21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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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重型商用车
燃料消耗量《公告》管理的具体规定(暂行)
 
有关企业和检测机构: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212)(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规范《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中重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的申报、检验和审查工作,经请示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同意,现将贯彻落实《通知》的有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对申报的要求
1.企业在指定网络申报产品《公告》时,对纳入重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公告》管理的车辆类别,应申报产品的工况法燃料消耗量值(以下简称“申报值”)。
选装多种发动机时申报值应与“发动机型号”相对应,如未进行区分申报,则视为申报值相同。
2.申报值与底盘测功机法实车检测值(以下简称“实测值”)或模拟计算法计算值(以下简称“计算值”)应满足下式要求:
(实测值(或计算值)-申报值)/申报值≤+6%
对于有限值要求的产品,申报值应不超过限值,同时实测值(或计算值)也不应超过限值。
二、检验方式
1.单一产品的检测方式
申报燃油消耗量值的单一产品的检测,应按照GB/T 27840-2011《商用车燃料消耗量测量方法》中的底盘测功机法进行燃油消耗量实车检测。对于滑行阻力的测定可以采用道路法实测也可以采用推荐的阻力系数。
2.系族产品的检测方式
属于同一燃油消耗量系族的产品的检测,企业可选择系族内具有燃油消耗量代表特征的一个车型作为基本型车辆,并在申报时注明。
基本型车辆应按底盘测功机法进行燃油消耗量实车检测。
系族内的其他车型作为变型车辆,可按底盘测功机法进行燃油消耗量实车检测或按模拟计算法计算燃油消耗量值。按模拟计算法出具的检验报告中应注明对应基本型车辆的规格型号及其燃油消耗量实测值。
当变型车辆的计算值超过对应基本型车辆的实测值10%则应按底盘测功机法进行燃油消耗量实车检测。
系族、基本型车辆和变型车辆应符合《重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 车辆系族、基本型车辆和变型车辆定义及技术条件》(附件1)的规定。
3201271前,对于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0kg的重型商用车辆,可采用模拟计算法计算燃油消耗量值。
4.视同的判定要求
符合《重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附件2)的车型,企业可按视同方式进行产品申报。
视同车型的燃料消耗量申报值应与基础车型的申报值相同。
 
附件:1.《重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 车辆系族、基本型车辆和变型车辆定义及技术条件》
2.《重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
                
 
                                 
 
 
 
 
 


附件1
重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 
车辆系族、基本型车辆和变型车辆定义及技术条件
(试行)
    一、目的
为合理界定系族、基本型车辆和变型车辆,明确底盘测功机法和模拟计算方法的使用范围,降低燃料消耗量实车检验数量,减少企业负担,科学评价重型商用车产品燃料消耗量。
    二、定义
1. 系族:车辆结构和特征方面满足一定条件、具有燃料消耗量相似特性的一组车辆。
2. 基本型车辆:同一系族中,由车辆生产企业选定的、具有燃料耗消量代表特性的车辆。
3. 变型车辆:同一系族中,除基本型车辆以外的车辆。
    三、条件
1.同一系族
系族车辆在如下方面无差别时可构成同一系族:
    车辆类型,指半挂牵引车、自卸汽车、除自卸汽车外的货车、城市客车、除城市客车外的客车;
      燃料种类和排放水平;
     车身承载方式(承载式、半承载式和非承载式);
     客车车身型式,例如单层/双层,单体式/铰接式等;
注:车身型式无差别是指车身的结构、形状无明显的差别,但不包括由于选装前后防撞杆、照明灯具、加装/选装顶置空调、车顶行李架、车后行李梯、改变车门、车窗的数量和位置以及改变车门、车窗的开闭方式等引起的车身结构、形状变化。
        货车驾驶室型式;
注:驾驶室型式无差别是指驾驶室的结构和形状无明显的差别,但不包括由于选装前面罩、前防撞杆、加装/选装导流罩、附加照明和指示灯具所引起的形状和尺寸变化。
由普通驾驶室、半高顶驾驶室、高顶驾驶室或由单排驾驶室、排半驾驶室和双排驾驶室构成的系列驾驶室可以认为驾驶室型式无差别。
        驱动型式和驱动桥位置;
        变速器型式;
        轴数;
        总质量在限值标准同一质量段内。对最大设计总质量在16t以下()的货车和最大设计总质量在16.5t以下()的客车,变型车辆的总质量也可以在基本型车辆总质量的较小一级质量段内。
2.基本型车辆:
        同一系族内总质量最大;
        同一厂家、同一系族发动机中功率最大的发动机,或者申报油耗值最大的发动机(不同厂家、不同系族发动机应单独选取)
        迎风面积最大;
        轮胎净负荷半径最小,断面宽度最大;
        总传动比最大;
        或由以上方式的组合。


附件2
重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
(试行)
    一、目的
为科学评价重型商用车产品的燃料消耗量,合理降低燃料消耗量实车检验数量,减少企业负担,特制定本技术条件。
    二、定义
1. 基础车型:某一车辆产品,已按相关标准进行了重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实车检验或计算,且结果满足标准及相关规定要求的车型。
2. 视同车型:由车辆生产企业提出的,与基础车型相比,符合一定的条件,具有相同或更低的燃料消耗量特性,不需要进行实车检验或计算的车型。
    三、条件
当视同车型与基础车型同时满足如下条件时,可以认为满足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同一型式:
        发动机生产企业和型号相同;
        装车特性相同:
    进气阻力(额定转速、100%负荷)相同或减少;
    排气背压(额定转速、100%负荷)相同或减少;
    由发动机驱动的附件允许吸收的最大功率(额定转速下)相同或减少。
        车辆类型相同,指半挂牵引车、自卸汽车、除自卸汽车外的货车、城市客车、除城市客车外的客车;
        客车车身型式无差别,例如单层/双层,单体式/铰接式等;
注:车身型式无差别是指车身的结构、形状和尺寸无明显的差别,但不包括由于选装前后防撞杆、照明灯具、加装/选装顶置空调、车顶行李架、车后行李梯、改变车门、车窗的数量和位置以及改变车门、车窗的开闭方式等引起的车身结构、形状和尺寸变化。
        货车驾驶室型式无差别;
注:驾驶室型式无差别是指驾驶室的结构和形状无明显的差别,但不包括由于选装前面罩、前防撞杆、加装/选装导流罩、附加照明和指示灯具所引起的形状和尺寸变化。由普通驾驶室、半高顶驾驶室、高顶驾驶室或由单排驾驶室、排半驾驶室和双排驾驶室构成的系列驾驶室可以认为驾驶室型式无差别。
        迎风面积相同或减小,或增加不超过5%
        整车宽度和整车高度相同或减小,或增加不超过5%
        最大设计总质量相同或减少,或在同一质量段内增加不超过5%
        驱动型式相同;
        变速器型式和档位数相同;
        变速器每一档位传动比相同或变化小于8%
        主减速器传动比相同或变化小于8%
        轮胎横断面相同或者减小,或轮胎静负荷半径相同或者增大。
注:对于采用同一二类底盘或整车改装形成的普通货车、厢式车、仓栅车、蓬式车、罐式车、畜禽、邮政、低平板、随车起重运输车、环卫车等专用汽车,当以迎风面积最大车型作为基础车型时,其他专用汽车可以与其视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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