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
中机函200919号
双层旅游客车等产品技术要求的通知
各有关车辆生产企业及检测机构: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对有关低平板半挂车、双层旅游客车等产品的技术要求进行了调整,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低平板半挂车
1.货台承载面离地高度不超过1150 mm,在《公告》“其它”栏中应注明货台承载面离地高度(mm)和“仅可运输不可拆解物体”;
2.轮胎规格不超过8.25-20(8.25R20);
3.车长不超过16.0m,与牵引车的连接为“大鹅颈”结构;
4.不允许在货台两边设置插桩结构;
5.对于车长超过13m的低平板半挂车应采用线轴结构。
二、粉粒物料自卸车
粉粒物料自卸车货箱栏板高度、载质量利用系数等按照普通自卸车的要求进行核定。
三、双层旅游客车
1.应按照GB/T19950-2005《双层客车结构安全要求》要求进行客车结构的检验;
2.在公告其他栏内应注明:仅限于在城市和高等级公路上使用;
3.对于一层半结构的旅游客车应参照以上两条要求执行。
四、有关载货汽车的载质量利用系数要求见下表:
GB/T15089车辆类型 | N1 | N2 | N3 | |||
总质量M(千克) | M≤3500 | 3500<M≤12000 | M﹥12000 | |||
整备质量m(千克) | m≤1100 | m﹥1100 | m≤3500 | m>3500 | ||
载质量利用系数 | 栏板式载货汽车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 / | ≥0.65 (不含长头轻型客货两用车) | ≥0.75 | ≥0.85 | ≥1.0 (三轴及以上自卸汽车载质量利用系数应同时≤1.1) |
自卸汽车 仓栅式汽车 篷式运输车 畜禽运输车 自卸三轮汽车 自卸低速货车 仓栅式低速货车 | ≥0.55 | ≥0.65 | ≥0.75 | |||
厢式运输汽车 (含冷藏车、保温车,不含客厢式运输车) | ≥0.50 | ≥0.60 | ≥0.70 | ≥0.95 |
五、关于申报国Ⅲ轻型柴油车产品技术要求:
1. 对国Ⅲ轻型柴油车产品,不划分典型技术路线。对原来属于非典型技术路线的产品,企业在申报公告产品时不必递交规定以外的技术资料。
2. 中机中心在审查产品时以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为依据。同时中机中心将对此类产品予以关注,必要时进行不定期抽查。
六、实施日期
申报公告的汽车新产品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
对有关低平板半挂车、粉粒物料自卸车的公告内产品的清理工作将于2009年6月1日开始。主管部门将在2009年7月撤销不符合要求的低平板半挂车、粉粒物料自卸车产品,并要求企业同时停止生产、销售上述撤销产品。
对于已列入《公告》的双层旅游客车、一层半结构的旅游客车产品,企业应在2009年11月1日前完成检验项目的补项及参数调整工作。主管部门将在2009年12月撤销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并要求企业同时停止生产、销售上述撤销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