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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车辆产品公告审查中增加低平板半挂车、双层旅游客车等产品技术要求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4-09 09:17 字体:[ ]
  • 发布日期: 2009-04-09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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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

中机函200919

     


 

关于在车辆产品公告审查中增加低平板半挂车、

双层旅游客车等产品技术要求的通知

 

各有关车辆生产企业及检测机构: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对有关低平板半挂车、双层旅游客车等产品的技术要求进行了调整,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低平板半挂车

    1.货台承载面离地高度不超过1150 mm,在《公告》“其它”栏中应注明货台承载面离地高度(mm)和“仅可运输不可拆解物体”;

    2.轮胎规格不超过8.25-208.25R20);

    3.车长不超过16.0m,与牵引车的连接为“大鹅颈”结构;

    4.不允许在货台两边设置插桩结构;

    5.对于车长超过13m的低平板半挂车应采用线轴结构。

二、粉粒物料自卸车

粉粒物料自卸车货箱栏板高度、载质量利用系数等按照普通自卸车的要求进行核定。

三、双层旅游客车

1.应按照GB/T19950-2005《双层客车结构安全要求》要求进行客车结构的检验;

2.在公告其他栏内应注明:仅限于在城市和高等级公路上使用;

3.对于一层半结构的旅游客车应参照以上两条要求执行。

四、有关载货汽车的载质量利用系数要求见下表:

GB/T15089车辆类型

N1

N2

N3

总质量M(千克)

M3500

3500M12000

M12000

整备质量m(千克)

m1100

m1100

m3500

m>3500

载质量利用系数

栏板式载货汽车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

0.65

(不含长头轻型客货两用车)

0.75

0.85

1.0

(三轴及以上自卸汽车载质量利用系数应同时≤1.1

自卸汽车

仓栅式汽车

篷式运输车

畜禽运输车

自卸三轮汽车

自卸低速货车

仓栅式低速货车

0.55

0.65

0.75

厢式运输汽车

(含冷藏车、保温车,不含客厢式运输车)

0.50

0.60

0.70

0.95

五、关于申报国Ⅲ轻型柴油车产品技术要求:

1. 对国Ⅲ轻型柴油车产品,不划分典型技术路线。对原来属于非典型技术路线的产品,企业在申报公告产品时不必递交规定以外的技术资料。

2. 中机中心在审查产品时以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为依据。同时中机中心将对此类产品予以关注,必要时进行不定期抽查。

六、实施日期

申报公告的汽车新产品自200951日起执行本通知。

对有关低平板半挂车、粉粒物料自卸车的公告内产品的清理工作将于200961日开始。主管部门将在20097月撤销不符合要求的低平板半挂车、粉粒物料自卸车产品,并要求企业同时停止生产、销售上述撤销产品。

对于已列入《公告》的双层旅游客车、一层半结构的旅游客车产品,企业应在2009111日前完成检验项目的补项及参数调整工作。主管部门将在200912月撤销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并要求企业同时停止生产、销售上述撤销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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