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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产品检验方案和VIN审查作业指导书
    发布日期:2007-08-02 14:5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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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产品检验方案和VIN审查作业指导书

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程序文件
文件编号:miiteidc/TD01  
  第 1 版 第 0 次修订  
生效日期:2006-10-15 
 

 

 

1审查任务分配
1.1 技术部负责人在指定的计算机上按照自己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公告管理审查系统”,分配产品检验方案和VIN的审查工作任务,包括指定产品的主审、复审和批准人员。
1.2任务分配原则
1.2.1按照企业申报受理时间的先后次序分配审查任务。属于企业撤销后再次进行申报的,按照再次申报的次序重新分配。
1.2.2遵循专家回避原则。
1.2.3根据审查人员的工作能力和在岗时间,均衡各审查人员的审查产品数量。属于企业修改备案参数和检验方案后再次进行申报的,一般情况下应分配给原审查人员进行审查。
1.3任务分配工作时限原则上为1个工作日。
2主审
2.1主审人员在指定的计算机上按照自己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公告管理审查系统”,原则上按照产品分配的先后次序进行检验方案和VIN审查工作。
2.2 审查依据为车辆产品审查技术要求,当审查依据发生变化时,应遵照中心技术委员会的要求,按照现行有效的车辆产品审查技术要求进行审查。对于即将实施的新标准和新规定,审查人员应考虑到产品在完成检验时实施新标准和新规定的可能性。
2.3 检验方案主审要求
2.3.1主审人员主要审查企业申报的《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和《车辆产品强制性检验项目检验方案表》(以下简称《检验方案表》),审查范围包括车辆产品审查技术要求规定的全部内容。
2.3.2检验方案审查时应按照2.3.2.1~2.3.2.9条款所示的次序进行。主审完成后,按照“公告管理审查系统”设定的程序填写检验方案审查意见,交付复审人员进行审查。
2.3.2.1申报产品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存在跨类生产和异地生产等情况。如果能够确认申报产品存在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其相关规定等有关情况的,则应作出“建议撤销”的审查意见,及时向技术部负责人汇报有关情况,并终止以下条款的审查。
2.3.2.2产品申报方式是否符合有关管理要求。如果产品申报方式不符合有关管理要求,则应作出“建议撤销”的审查意见,并终止以下条款的审查。
2.3.2.3申报产品的型号是否符合《车辆产品同一型号判定技术条件》的规定及有关要求。如果不符合,则应作出“建议撤销”的审查意见,并终止以下条款的审查。
2.3.2.4申报产品的《公告》技术参数是否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和要求。如果产品在执行排放标准、尺寸和轴荷、质量利用系数、罐体有效容积、车辆结构等方面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和技术要求,则应作出“建议撤销”的审查意见,并终止以下条款的审查。
2.3.2.5申报产品是否按照标准适用范围对全部适用项目进行了正确的陈述。当主审人员认为企业填报的《检验方案表》和《备案表》存在重大缺陷,不能满足检验方案的审查要求时,可以作出“建议撤销”的审查意见,并终止以下条款的审查。
2.3.2.6申报同一型式的检验项目是否符合《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的要求,如不符合本条款要求,应提出建议修改的审查意见。
2.3.2.7申报实测的检验项目和次数是否符合《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的规定和有关要求。不属于同一型式,而又未进行实测的检验项目是否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是否充分、合理,如不符合本条款要求,应提出建议修改的审查意见。
2.3.2.8申报豁免的检验项目是否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是否充分、合理,如不符合本条款要求,应提出建议修改的审查意见。
2.3.2.9申报产品的其他备案参数是否正确、完整,如不符合本条款要求,应提出建议修改的审查意见。
2.3.2.10当申报产品未违反本程序文件第2.3.2.1~2.3.2.5条款所列规定时,必须完成2.3.2.1~2.3.2.9全部9项条款的审查,并将建议修改的审查意见一次性填写在审查方案中。审查意见的文字描述应清晰、完整。
2.3.3如果产品属于企业修改检验方案和备案参数后再次进行申报的,应对照原审查意见进行审查,原则上不再提出原审查意见以外的其他意见。
2.4 VIN主审要求
2.4.1审查对象为企业申报的全部产品技术资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备案表》、有关证明材料等,审查内容包括企业申请条件审查和产品VIN编码符合性审查两方面。
2.4.2企业申请条件审查
2.4.2.1 WMI的获得和备案:企业是否按规定程序获得正式WMI或预留WMI,《WMI证书》是否获得(复核)备案通过。
2.4.2.2《WMI证书》的有效性:企业和产品情况是否与《WMI证书》一致。
2.4.2.3《VIN编制规则》的备案及复核备案:产品的《VIN编制规则》是否获得(复核)备案通过。
2.4.3 VIN编码符合性审查
2.4.3.1审查申报产品VIN的每位编码与编制规则的符合性。对于扩展、变更、勘误产品,审查产品变化情况对编码的影响。
2.4.3.2 VIN的每位编码在编制规则之内。
2.4.3.3申报材料中有对应于VIN编制规则要求的各项技术特性参数。
2.4.3.4 VIN编码与产品备案状态相符。
2.4.4审查完成后,主审人员出具审查结果,交付复审人员进行复核。
2.4.4.1对于新产品(第8~15种申报方式除外)和扩展、变更、勘误产品变化对编码有影响的产品,出具审查意见并编制审查报告。
2.4.4.2当扩展/变更产品变化情况对编码没有影响时,仅出具审查意见,不出具审查报告。
2.4.5对于新产品,如果企业申请条件不符合要求或企业VIN参数申报格式有误、不规范,应出具“不通过/不具备条件”的审查结论(对于企业申请条件易于确认的,可出具“建议修改”的审查意见),并可终止对VIN编码符合性的审查;对于VIN编码符合性不符合要求的,出具“建议修改”的审查意见(错误性质严重的,可直接出具“不通过/不具备条件”的审查结论)。
产品变更、扩展不符合要求的,审查结论为“不通过/不具备条件”。
如果主审人员的审查意见为“不通过”或“建议修改”,则应将不通过理由或修改意见一次性进行清晰、完整的说明。
2.4.6当审查意见和报告需要修改时,按照中心技术委员会、复审及批准人员所提出的正确意见和决定,由主审人员修改VIN审查报告。
2.5如果属于撤销产品重新申报的,按申报新产品进行审查。
2.6主审工作时限原则上为5个工作日。
3复审
3.1复审人员在指定的计算机上按照自己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公告管理审查系统”,原则上按照主审人员提交的先后次序进行检验方案和VIN审查的复核工作。
3.2复审人员分别按照车辆产品审查技术要求进行检验方案和VIN审查的复核工作。复核工作内容包括:审查意见文字描述是否清晰和完整、审查意见是否正确等。
3.3如果复审人员同意主审人员的审查意见,则复审人员按照“公告管理审查系统”设定的程序确认后,将审查意见交付批准人员进行批准,或交付申报企业进行确认。
其中,主审人员和复审人员一致同意企业申请或建议产品撤销的,交付批准人员进行批准;主审人员和复审人员一致建议修改的,交付申报企业进行修改。
3.4如果复审人员不同意主审人员的审查意见,则应与主审人员进行沟通。确实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复审人员应及时提请批准人员进行技术裁定。
3.5复审工作时限原则上为2个工作日。
4批准
4.1批准人员在指定的计算机上按照自己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公告管理审查系统”,原则上按照复审人员提交的先后次序进行检验方案和VIN审查的批准工作。
4.2批准人员按照车辆产品审查技术要求进行检验方案和VIN审查的批准工作。批准工作的重点是检验方案审查意见为“建议撤销”的产品和VIN审查意见为“不通过”的产品。为保证审查工作质量,还应适时对检验方案主审与复审一致同意企业意见的产品以及VIN审查意见为“通过”的产品审查情况进行抽查。
4.3批准人如果同意主审人员和复审人员的审查意见,则作出批准的决定。
4.4批准人如果不同意主审人员和复审人员的审查意见,则应与主审人员或复审人员进行沟通。在沟通后,批准人如果同意主审人员和复审人员的审查意见,则作出批准的决定;如果仍不同意主审人员和复审人员的审查意见,则提请全体批准人员共同商定。
经商定后,主审人员、复审人员和批准人员应按照商定意见出具产品审查意见。
4.5批准工作时限原则上为2个工作日。
 
 
 
附表: VIN编码符合性审查范围及类别

 
汽车整车及底盘、农用车、挂车、摩托车、自制底盘的专用汽车(A)
进口改装
(B)
国产整车改装(C)
国产底盘改装(D)
新产品
×
扩展
涉及VIN变化
×
不涉及VIN变化
变更
涉及VIN变化
×
不涉及VIN变化
勘误
涉及VIN变化
×
不涉及VIN变化
×
×
×
注:√进行审查,×不予审查;☆出具意见,★不出具意见;○出具报告,●不出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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