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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VIN重新标示备案及合格证信息系统升级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2-16 13:18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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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

 

装备中心〔2019〕962号



关于VIN重新标示备案及合格证信息系统升级的通知

 

各有关机动车生产企业:

为贯彻《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VIN)》GB16735-2019关于已标示的车辆识别代号的重新标示或变更,以及VIN车型年份使用标注等要求,方便生产企业开展相关工作,我中心将对机动车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升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0年1月1日起,机动车合格证业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网址http://biz.miit-eidc.cn)增加VIN重新标示或变更备案流程,企业可凭合格证上传用户名密码登录平台,根据平台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完成VIN重新标示或变更备案。

二、因打刻设备故障等原因或校验位计算错误申请办理VIN重新标示的企业,应通过平台在线提交VIN重新标示情况说明、变更前后的VIN列表及照片、纠正整改措施、真实性说明等加盖公章的材料,在平台备案。其中因校验位计算错误的,变更位仅限于校验位,其余位置字码变更前后应保持一致。

三、因打刻设备故障或校验位计算错误外的其他原因申请办理VIN变更的企业,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材料中包含VIN变更的具体原因及情况说明、变更前后的VIN列表及照片、纠正整改措施、真实性说明等加盖公章的佐证材料。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同意后,方可通过平台在线提交备案。

四、中心对企业通过平台提交的VIN重新标示或变更材料进行复核,并通过平台反馈意见。通过VIN重新标示或变更复核的,企业在上传合格证电子信息时,在“VIN重新标示或变更”字段中,必须标注重新标示或变更信息因打刻设备故障等原因进行重新标示的,在备注栏中须注明“VIN重新标示;因校验位计算错误或其他原因变更的,在备注栏中须注明“VIN变更”。

五、对于企业车型VIN编制规则采用“车型年份”的,应在申报《公告》产品准入时,在“是否使用车型年份”标注为“是”,同时在《公告》参数其他栏进行描述。企业在上传合格证电子信息时,根据实际情况,对“是否使用车型年份”字段进行标注;对于使用车型年份的车辆,还应在备注栏增加“VIN编制使用车型年份”描述

六、20201月1日起,使用机动车合格证标准版客户端的企业,可通过在线升级完成对客户端的升级。使用代理服务进行二次开发的企业,通过代理服务监视器完成对代理服务的升级。

客户端升级后,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VIN重新标示或变更”选项和“是否使用车型年份选项”进行标注。二次开发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对“VIN重新标示或变更”字段进行标注。其中,“0”表示VIN未重新标示或变更,“1”表示VIN因打刻设备故障等原因重新标示,“2”表示VIN因校验位计算错误变更,“3”表示VIN因其他原因变更。二次开发企业如使用车型年份,应在上传合格证电子信息时,对“是否使用车型年份”标注为“是”,否则标注为“否”。

七、企业应严格执行GB 16735-2019《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VIN)》国家标准,加强内部管理,严格限制VIN重新标示或变更范围。对于符合VIN重新标示或变更要求的,应按照上述要求履行备案手续。通过机动车合格证系统进行标注的信息,我中心实时交换至公安部,作为辅助车辆核验的数据依据。

 

特此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

                     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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